广州IT外包觉得BD外卖看似风光实则难过
2017-5-6 18:06:56 点击:
货车帮的代表拒绝置评。百度资本的代表在非工作时间内没有回复置评请求。百度近日宣布通过“百度技术学院”开放内部技术培养体系,此前原本对内培训工程师的技术学院,将正式对社会开放。百度方面称,将通过三种方式对外合作:
一是与高校联合开办前沿技术专业。百度提供最前沿的人工智能技术课程、实验平台和实训机会,让学生毕业后掌握最新技术,适应社会需要。
二是联合开发与分享课程。百度已与W3C合作,W3C将已有的技术内容和课程与百度分享,共同推动WEB最新技术和标准的传播。
三则是与培训机构联合实施培训。与社会上各类专业性培训机构合作,结合百度优势资源和最前沿技术领域,与社会上各类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人才和布道师。
百度还解释称,此举主要为应对新技术迭代环境下人才培养机制不足,特别是近期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融合发展,人才供给矛盾突出,原有的人才培养机制不能满足技术进步的需要,技术人才的培养需要走高校与企业联合新模式,具有技术优势的互联网公司应该为人才培养补位。
而百度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Web技术、软件开发方法等领域拥有积累,可以通过技术学院的开放办学,对外释放能量,丰富整个生态。
实际上,百度或也将通过此举加强人才上游的吸引力。同样由于新技术火爆,人才市场供不应求,对于百度来说,如果可以通过培训和联合教育的方式,在上游便挖掘到更多优质潜在人才,无疑也是对自身未来竞争力的提升。
具体方面,百度将在课程体系上覆盖互联网前沿技术领域,在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Web最新技术等领域形成系统化的课程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百度技术学院开放不止单纯在线开放。百度选择线上线下结合,除了进行校园合作、培训认证外,还会举办线下活动。比如Bootcamp培训计划,会基于百度的平台、技术、方法、结合案例和场景,对受训生进行高强度、有针对性的实战训练。
4月25日上午消息,近日,海淀法院审结崔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这是一起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案件。原告崔某起诉称,王某原系崔某辅导老师,后成为朋友。2015年4月24日,崔某按照王某微信指示向刘某名下账户打款5万元,后以现金形式交付给王某8000元,王某一直未偿还。
某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和微信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5年4月24日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某提供了刘某卡号信息;2015年9月8日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某发送了以下内容:“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 。二是打款记录,证明崔某向“小熊”微信中提供的账号打款5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一是崔某没有提交借条等证据,无法证明崔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二是崔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为“小熊“,系微信昵称,并非王某本人;三是崔某提交的转账回单,收款人不是王某,显示金额为50000元并非58000元。因此崔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欠款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微信用户“小熊”和被告王某之间的身份对应问题,二是借款关系的成立与否和数额的认定问题。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虽然微信并未实名制,昵称“小熊”和用户资料也看不出和被告王某的关联性。但是在庭审中,法官拨打崔某手机中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账号中显示的关联的电话号码,对方接通后自认其为王某,并表示已签收法院邮寄送达的本案相关的诉讼材料,且已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因此可以认定“小熊”与王某系同一人。就第二个争议焦点,虽然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欠条借据,但是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某表示:“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可以看出被告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然收款账户在刘某名下,但这是根据被告的指示转款,仍视为向被告出借款项,可以佐证借款事实。就借款数额而言,虽然80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没有书面记录,但是微信记录中认可的数额为58000元,故而本案的借贷数额应认定为58000元。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生活节奏的加快,商事交易,特别是小额商事交易中,许多当事人不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等文件,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平台或者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进行磋商、下单,一旦发生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关键,就在于对电子证据的举证。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当事人若意图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
首先,真实性方面,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证据,或者提起鉴定程序。其次,合法性方面,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再次,关联性方面,包括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关联性,前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后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就内容关联性方面,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等。就主体关联性而言,微信并非实名制,广州IT外包 www.pc626.com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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